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 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 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