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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 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 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 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 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 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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