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 及其职工 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 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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