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 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 有序地进行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 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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