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 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 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