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 及其职工 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 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 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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