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 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 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