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 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 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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