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 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 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 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