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 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 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 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