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禁毒工作责任书。对其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目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禁毒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促,考核.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对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禁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和司法行政、卫生 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监测,调查。科学评估本行政区域毒品问题现状和趋势。并向社会公开监测 调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禁毒委员会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滥用监测登记时.有关部门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戒毒医疗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和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量较多的县。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提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具体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或者确定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戒毒治疗科室、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县,市、可以根据戒毒工作需要设置或者确定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在吸食海洛因等阿片类物质成瘾人员分布较为分散的地区,可以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设置或者确定符合要求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方便戒毒人员治疗、第四十八条,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所需费用给予补助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并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帮助其回归社会.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人员,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对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戒毒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第五十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商务 卫生 工商。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海关等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吸毒人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信息管理系统.依法进行信息沟通 建立交流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五十一条.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或者戒毒社会工作者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社区戒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