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列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第三十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乘坐在安装安全带的座位上的驾驶人 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乘车人不准站立,第三十一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 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 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六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内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第三十三条,遇雨。雾 路面结冰或者其他有碍正常行驶情况时,车辆应当减速行驶并加大行车间距,已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能见度低于二百米时、应当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与同一车道内前车保持一百米以上的行车间距、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不超过二十公里的时速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者进入服务区。第三十四条 行车道应当标明允许通行的车型及最高、最低行驶速度.车辆应当根据自身车型及行驶速度使用相应的行车道,同方向有二条行车道的。左侧行车道只允许客车通行、货运汽车可临时借用左侧行车道超越前车 同方向有三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中间行车道和右侧行车道允许客货车通行,同方向有四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左侧第二条行车道允许大,小客车通行、第三条,第四条行车道允许客货车通行 第三十五条.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 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第三十六条,车辆驶入收费站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指示减速行驶,除道口关闭或者收费设备故障等情况外 不得变更车道、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 禁止在安全岛通道及其前后各二百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除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执法人员和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在上述范围内行走、滞留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应当按照标志在规定的区域内停放.禁止在服务区内转运货物或者擅自转运旅客。第三十七条,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 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车辆因遇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禁止占用行车道修车,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请求援助.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应急车道内提高车速、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禁止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 确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立即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请求援助、第三十八条 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护栏以外的安全地点。第三十九条,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第四十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高速交警机构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商定.并及时发布信息 紧急情况下 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处置.同时分别报告省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 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恢复交通 发现高速公路有事故频发路段的.高速交警机构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措施.第四十一条,关闭高速公路由高速交警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高速交警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疏导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关闭收费站入口。服务区出口。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导设施。并通过公众媒体和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等发布信息、第四十二条,运输易燃 易爆 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通过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桥梁 隧道 应当符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暴风雨 雷电、冰雪.雾天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进行监督检查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安监。公安 交通运输,卫生 环保,质监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