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迁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