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 除后 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市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理安全生 产事故。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其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 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五 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九。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 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每年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下级政府每年应当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推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机动车应当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 海洋捕捞和养殖,高处悬挂作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 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 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第三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