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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 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 土地证书无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干扰或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 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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