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 不足百平方米的 按百平方米计算.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 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 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干扰或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