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 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 出租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干扰或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