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伪造 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干扰或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