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 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 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干扰或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