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 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 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伪造 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干扰或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 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