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 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干扰或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