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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测 预报和预警。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队伍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用平台,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组织建立气象信息员队伍和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及时收集发生气象灾害的时间、地点.受灾对象 损失情况等信息。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第三十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各自的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 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 机场。港口 车站.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或者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能够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手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 村委会 中小学校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村委会。中小学校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 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 插播或者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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