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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 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 暴雪。大风。雷电。冰雹.雾,霾,高温。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寒潮,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 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 法规,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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