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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 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 是指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 雾,霾 高温 干旱.沙尘,扬沙、浮尘 沙尘暴、寒潮,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 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法规.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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