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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雾.霾、高温.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寒潮,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 领导和协调 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法规,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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