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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 暴雪,大风、雷电,冰雹,雾,霾,高温。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寒潮,严寒 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法规 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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