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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雾,霾。高温,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 寒潮、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 部门联动.分类指导 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 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法规,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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