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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 大风,雷电,冰雹。雾、霾。高温 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寒潮 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法规、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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