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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 是指暴雨 暴雪,大风,雷电,冰雹,雾,霾 高温。干旱、沙尘。扬沙.浮尘 沙尘暴 寒潮,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 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 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法规、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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