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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 大风.雷电。冰雹.雾 霾,高温 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寒潮.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 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法规.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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