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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 是指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雾、霾、高温.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 寒潮,严寒 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 预警 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 法规、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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