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 大风,雷电、冰雹,雾。霾、高温。干旱。沙尘,扬沙 浮尘,沙尘暴.寒潮 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 预报。预警 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法规。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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