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四 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三.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