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 劳务费。专用账户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 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三.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