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二 未为举报人保密的.三 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