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 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三 发生群体性事件 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