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 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 二 未为举报人保密的,三。发生群体性事件 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