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二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 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三 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