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 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三 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