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三 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