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 举报 协调处理拖欠工资争议案件.依法纠正和查处企业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行为.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第二十八条,建筑市政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在指定银行设立.实行专户管理,缴存单位可以选择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具体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查处的拖欠工资企业信息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 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 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三十条,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治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机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工会的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