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 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 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 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 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 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