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的 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 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 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