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九条 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 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 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