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 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 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 乡,镇 人民政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 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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