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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禁止弃耕 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 并监督 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 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镇 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 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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