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 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 并监督 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 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 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 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镇 人民政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 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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