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 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禁止弃耕 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 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 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 视为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 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