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 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 并监督 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 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 镇 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