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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禁止弃耕 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 指导其耕种 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 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 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 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 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 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 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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