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 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 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 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 土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和占用的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