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 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出租 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 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 乡 镇 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 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 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 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