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九条 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 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 指导其耕种 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 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 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 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