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 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 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 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 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 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 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