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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 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 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 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 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 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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