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九条 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 并监督。指导其耕种 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 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 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