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 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 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 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