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等其他土地.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条。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 镇 集体所有的土地 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民主协商 公开,公平 公正.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三,合理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四.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五.承包程序合法,六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个人和单位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方,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予以确认.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