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程序。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条,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必要时。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申请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