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三条,市.州 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及本县 市 区、所辖乡。镇 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 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三,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本市 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下达给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 所辖县。市 区,第十四条.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 应载明如下事项,一 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 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所需人数,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 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六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 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招考公告一经发布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