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第十二条,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三条,市,州、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按如下规定办理,一 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及本县 市,区。所辖乡、镇.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州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二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 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三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下达给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 州。所辖县。市。区,第十四条 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应载明如下事项。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所需人数。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第十五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