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第十二条。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三条、市,州,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县 市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及本县。市。区.所辖乡 镇,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 州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 分别下达给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 市、区.第十四条,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应载明如下事项,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 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 职位所需人数 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六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 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 其他须知事项,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并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