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第十二条.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三条.市、州.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及本县 市 区 所辖乡 镇。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 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 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三,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下达给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 州,所辖县.市,区 第十四条 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应载明如下事项。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拟录用职位名称 职位所需人数 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第十五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六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 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 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