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等灾害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环保,气象 地震 测绘 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 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第四十三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火灾报警无偿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指令就近的公安消防队赶赴现场 接到指令的公安消防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队在执行扑救火灾任务时。可以对因占用消防车通道而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拆除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给予补偿,对相关人员因参加灭火救援而损失的工资。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第四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救助、对因参加灭火救援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给予其生活保障或者医疗 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各自管辖权限范围内 按照法定程序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