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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气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二,损坏、擅自安装 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五 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六,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 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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