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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 放纵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二.向违法食品经营者通风报信 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未依法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失职 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查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 如涉及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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