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包庇。放纵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 二 向违法食品经营者通风报信 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未依法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 第 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查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 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