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二、向违法食品经营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 未依法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被查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