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二.向违法食品经营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未依法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失职 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被查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