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 放纵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二,向违法食品经营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未依法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查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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