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二 向违法食品经营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未依法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 1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查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 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