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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流通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卫生,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和商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相互间及时通报信息 移交案件.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并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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