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进展情况的、五.泄露当事人隐私的,六、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法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财物、可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第三十九条。对在法律援助中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公民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终止法律援助后。应当向当事人追收相关法律援助费用 第四十条。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对法律援助事项 未按本条例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的 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限期退还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