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五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确有困难的 也可采用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以及由法律援助机构上门受理等方式,采用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书面记载,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书面确认。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便民服务场所、开设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面向公众公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材料目录以及监督投诉电话.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七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八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或者监狱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第十九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其住所地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人员代为提出申请,第二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当场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需要查证相关资料的、由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查证,三,对涉及重大疑难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四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 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由申请人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危险的 二,申请事项法定期限即将届满的,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以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决定书为依据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给予司法救助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变更决定,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