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五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采用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以及由法律援助机构上门受理等方式,采用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书面记载。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书面确认.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便民服务场所.开设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面向公众公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材料目录以及监督投诉电话、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八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 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第十九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其住所地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人员代为提出申请.第二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 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 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当场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需要查证相关资料的、由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查证。三。对涉及重大疑难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 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由申请人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危险的.二、申请事项法定期限即将届满的。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以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决定书为依据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给予司法救助、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变更决定,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