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大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3年
  • 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 2023年
  • 黑龙江省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 DB23/T 2640-2020
  • 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规范 DB2301/T 57-2019
  • 黑龙江省钟表维修服务技术规程 DB23/T 2709-2020
  • 哈尔滨市景区游览船服务质量规范 DB2301/T 54-2019
  • 黑龙江省森林火灾林木损失调查评估技术规程 DB23/T 1574-2020
  • 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DB2302/T 001-2019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纠纷处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责任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 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因建筑装修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在建或者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纠纷调解申请 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调解纠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之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