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 公安消防 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和、分户验收证明,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