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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四条,对不符合 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 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 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 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取。登记,发放.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一、征收单位未向当事人送达规范的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三,代收代缴单位或金融机构未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社会抚养费专用,的。第十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 贪污 私分.第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上缴国库。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 确有困难不便直接缴纳的.可由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缴 其具体办法和要求是.一,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向当事人填开,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 一般缴款书,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交款后.由当事人持金融机构加盖收款印章的。一般缴款书、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 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出具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填开,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库,三、填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般缴款书、在、收入机关、栏、填写,县.市,区。财政局、在,预算级次。栏填写,县级,在,收款国库,栏填写。县。市,区.支库、在.科目 栏 填写,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第十四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帐簿,凭。一般缴款书、有关联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记帐联登记辅助帐。及时掌握征收情况.保证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 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保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 城市居民委员会 应当依法配合征收单位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第十七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57号令,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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