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务工人员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收取费用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三,侵害务工人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务工人员劳动的,二 侮辱,体罚、殴打 拘禁。非法搜查务工人员的,第四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责令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务工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规定向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务工人员的工资中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扣除上述各项后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拒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标准计算。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取得或者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为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者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不予颁发或者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一条、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拒不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招收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并由行政监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