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 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 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 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