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 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 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