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 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