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四十四条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 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 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