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 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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