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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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