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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统称租金交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一 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收益的,二、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暂时不具备出让条件。因临时需要改变用途产生收益的。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除呼兰区.阿城区以外应当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执行。呼兰区。阿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区片基准地价等因素另行制定,第四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第五条。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自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后20日内,到所辖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租金交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填写的国有土地出租登记表。二 登记人有效证件.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权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第六条,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租金交纳义务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实地丈量测算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面积.绘制土地示意图、核定租金金额。第七条,国有土地年租金自出租之日起按月计算.年底一次性征收。第八条,租金交纳义务人逾期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从翌年1月1日起、每日按应征收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第九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缴票据、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全额上缴,国有土地年租金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 截留.挤占、挪用.第十条、租金交纳义务人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登记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出租终止后、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国有土地年租金交纳情况的核查 发现有漏登漏缴等行为及时查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征收活动进行监督。第十三条、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对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四条,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的,由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仍未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瞒报。谎报国有土地出租时间,面积和用途的,二。出租或者临时改变用途使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三.涂改、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的 第十七条,对在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与租金交纳义务人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二。未依法履行登记,核查,测算、征收职责。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三、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年租金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第十九条 县、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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