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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定、可以制定所辖区域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照下列情形核发,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二。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但市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城乡规划的规定,明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和用地范围及具体规划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结时限为三十日 三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 建设项目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土地划拨,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法明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等内容 提出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二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地形图上划定建设用地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三十日。三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高度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其他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四十五日。四十五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申请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 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十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公示规划许可证的颁证情况.但是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对建设工程的总体布局。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 设计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放线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工程验线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规划许可文件 二,建设用地的性质 位置。界线,面积,三。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 五、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 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并挂牌公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第四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二条。在规划区内进行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申请人办理相关许可时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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