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八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可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将病员的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直至定性结案为止,严禁涂改,伪造 隐匿、销毁。受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凭介绍信经医院院长签字予以就地调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调阅、复制,抄录.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之前。上级医师正常修改病历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朔补记均不属涂改.伪造病历、但其原始字迹应能够辨认、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因输液,输血 注射 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封存至整个处理工作结束。以备检验、第十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管理办法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具体上报时间和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制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不属于本 细则。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一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 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为查明原因、必须进行尸体检验,但尸检需经死者家属同意 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死者家属都可主动提出尸检要求.尸检由省卫生厅指定的福建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经省卫生厅或各地 市 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医院进行。必要时可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夏秋季节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冬春季节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拖延尸检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 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体检验费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检验尸体的运送费和保管费的支付以鉴定结论而定、若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的 由医疗单位支付,否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尸检的收费标准 按三周岁以下的每具四十元.超过三周岁的每具七十元,第十二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或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或当事医务人员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