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拒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状况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法律援助人员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服务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的法律援助人员追偿,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对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责令受援人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第三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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