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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 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公开、公平 公正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老龄委等组织可以依法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职工。未成年人、妇女 残疾人。老年人等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指导,鼓励社会志愿人员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第六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对受援人免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第七条。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支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有关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免收费用,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第九条。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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