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志愿者,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一 年满14周岁、二 身心健康、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第十四条.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和人身 财产受到保护的支持,七 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八,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第十六条,志愿者的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三、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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