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执法徽章是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身份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时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涉嫌违法生产.运输、存储 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 二,对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三。查阅,抄录或复制有关的文件 合同、发票 单据.账册 记录 业务函电等材料,四.自行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 车站、仓库 商品交易市场等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五。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工具和其他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被销毁,转移的烟草专卖品、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七,合法地采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时 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三、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重大 复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 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自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价值时,应当按照同期,同牌号。同规格的非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合法进口烟草制品的市场批发价格计算所得的金额.对无法确定品牌.型号的 可参照同类非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合法进口烟草制品的市场批发价格确定。价值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