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 核实有关情况。第四十三条。本市对地方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专项稽察,专项稽察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投标当事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二,对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 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三,对资格预审,开标 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和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五 其他需要专项稽察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 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