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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 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六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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