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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 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 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 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 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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