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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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