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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六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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