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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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