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七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 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 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