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 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七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 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 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 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