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 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 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 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第三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 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第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 内容清楚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检察工作经验总结 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 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1.事项缘由及背景.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第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 2,起草与修改过程.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4 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第七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应当有书面报告.第八条、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案件来源.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3.诉讼过程、4,案件事实与证据.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刑事申诉案件报告 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第九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 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第十条、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案件来源。2。当事人基本情况,3,审查认定的事实,4 诉争要点、5,诉讼过程 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第十一条、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并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抗诉案件报告 申诉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 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第十三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第十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附有法律 法规 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第十五条,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及本规定。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第十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