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 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第三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第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五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 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1、事项缘由及背景,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第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2.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4 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第七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应当有书面报告 第八条 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 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案件来源,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3,诉讼过程 4、案件事实与证据,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刑事申诉案件报告 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第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1。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第十条,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2,当事人基本情况、3.审查认定的事实、4,诉争要点,5.诉讼过程,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第十一条。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并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抗诉案件报告 申诉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2 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4 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第十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附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第十五条,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定,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第十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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