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 应当属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 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 3 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1 事项缘由及背景。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 第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 2。起草与修改过程.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第七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第八条 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 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案件来源、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3、诉讼过程。4,案件事实与证据、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刑事申诉案件报告 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 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第九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 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第十条.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 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 审查认定的事实、4,诉争要点,5,诉讼过程、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7 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十一条,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并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 抗诉案件报告,申诉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第十三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项缘由及背景,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附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 第十五条 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及本规定、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第十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第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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