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 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第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 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1、事项缘由及背景、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 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第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2,起草与修改过程.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第七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 第八条,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 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案件来源,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3.诉讼过程,4.案件事实与证据.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刑事申诉案件报告,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 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 第九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 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 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第十条 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3,审查认定的事实,4、诉争要点 5。诉讼过程。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第十一条.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并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抗诉案件报告、申诉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第十三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项缘由及背景、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4 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第十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附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第十五条.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定、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第十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 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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