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第三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第五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 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1,事项缘由及背景。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第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 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2。起草与修改过程,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七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第八条。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案件来源、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3、诉讼过程。4、案件事实与证据。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6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刑事申诉案件报告,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第九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1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 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第十条.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案件来源。2,当事人基本情况.3,审查认定的事实。4,诉争要点,5、诉讼过程,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十一条,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 并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 抗诉案件报告 申诉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 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第十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附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第十五条,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定,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第十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