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属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第三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 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第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 分类研究等,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1,事项缘由及背景.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第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 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2,起草与修改过程.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第七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第八条,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案件来源。2、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3、诉讼过程,4,案件事实与证据。5 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刑事申诉案件报告,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 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第九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1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2 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第十条。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2,当事人基本情况。3、审查认定的事实、4。诉争要点。5。诉讼过程,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 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第十一条。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并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抗诉案件报告 申诉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4 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第十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 应当附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第十五条 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及本规定 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第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