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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