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 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 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 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 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 据以认定、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 数量标准的50 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 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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