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 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 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 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