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 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 非法放贷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 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 逾期利息 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 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 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 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 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 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 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