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 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 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 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 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 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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