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 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 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 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 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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