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 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 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 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 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 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 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 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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