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 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 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 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 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 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 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 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 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 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 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