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 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 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 刑法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非法放贷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 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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