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 局,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 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 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 骗取贷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 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 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 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 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 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 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