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 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 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 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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