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 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 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 数量起点标准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 以上、四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 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 咨询费。管理费 逾期利息 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 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 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 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