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 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 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 以上.四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 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 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 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 确定.八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 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