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 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 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 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 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 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 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 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 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 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 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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