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 局 司法厅 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 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 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 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 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 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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