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 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 以超过36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 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 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 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 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 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