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 数量起点标准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分别认定为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 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 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 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 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