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 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 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 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 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 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 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 管理费.逾期利息 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 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 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 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1 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