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 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 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 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 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 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 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 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 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 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 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