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 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 通过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 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 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 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 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