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 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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