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 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7年修订
  • 关于开展超大规格防火门产品证书有效性重新确认换证工作的通知 2013年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2002年
  • 关于认真贯彻《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做好原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009年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年
  •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2007年
  •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7年
第四章。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 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 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 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