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五十四条.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第五十五条,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第五十六条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三.中央企业报告的,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第五十七条,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第五十八条,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第五十九条、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 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第六十一条.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企业进行责任追究,三.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 移送有关部门,五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第六十二条。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第六十三条,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第六十四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第六十五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第六十六条,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第六十七条,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第六十八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第六十九条 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 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第七十二条,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 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第七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七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第七十五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十六条,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 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