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五十四条,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 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第五十五条。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第五十六条。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二.审计、巡视 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三 中央企业报告的,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第五十七条,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 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五十八条.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第五十九条、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第六十一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 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 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第六十二条,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第六十三条 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第六十四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 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五 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 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第六十七条.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 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第六十九条.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第七十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第七十二条。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第七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七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第七十五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 接受社会监督、第七十六条.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