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五十四条 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第五十五条,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第五十六条.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二 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三,中央企业报告的,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第五十七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 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第五十八条,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 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四 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第五十九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第六十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第六十一条,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 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第六十二条,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 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第六十三条,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第六十四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 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第六十六条、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 对确有工作需要的 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第六十七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第六十八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第六十九条。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 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 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第七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七十一条,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 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第七十二条,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第七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七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第七十五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 接受社会监督、第七十六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 专项核查 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