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五十四条、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 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第五十五条、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第五十六条,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三 中央企业报告的 四 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第五十七条、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五十八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第五十九条、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第六十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第六十一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企业进行责任追究、三。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第六十二条。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第六十三条、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第六十四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 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二 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 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五 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第六十五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 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第六十六条,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条、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第六十八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第六十九条。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 形成处理决定 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第七十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七十一条 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第七十二条.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 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第七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七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第七十五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十六条、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