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五十四条。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 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第五十五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第五十六条。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二。审计 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三。中央企业报告的、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第五十七条.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 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第五十八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九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第六十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 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一条.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企业进行责任追究。三、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 移送有关部门,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 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第六十二条。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 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第六十三条 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第六十四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五 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第六十五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 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第六十六条.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第六十七条,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第六十八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第六十九条 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第七十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七十一条,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第七十二条.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 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 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七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第七十五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 归集 共享和综合利用 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 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