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 要求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 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 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 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 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一 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 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 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 以内 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 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 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 会期及参会人员等 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 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 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 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 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