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 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 时间地点 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 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 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 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不安排住宿、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 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