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 要求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 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 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 评审会等,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 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 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 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 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 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 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 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 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 会期及参会人员等 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 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不安排住宿.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