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 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 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 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 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 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 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 以内、不请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 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降低会议成本 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 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 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 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 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