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 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 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 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 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 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 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 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 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 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 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