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 各直属机构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 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 评审会等,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 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不请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 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 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 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 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