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 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 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 负责,二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 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 主要内容、时间地点 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数 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 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 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 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 礼堂、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