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 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 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 时间地点 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 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 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 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 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