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十九条.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