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 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 工业厂房 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 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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