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毕业生 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 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 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 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第三十一条,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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