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财税支持.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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