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养殖业 第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 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第十一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第十二条,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 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 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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